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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马鞍山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22    来源:马鞍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马鞍山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核准职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改进管理,提高效能,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四、需要报国家和省核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根据需要征求市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根据需要征求县区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配套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的指导意见》(皖政〔2010〕108号),马鞍山市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享有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等的核准和备案权限。

  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马鞍山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即行废止。

2016年7月22日

马鞍山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5年本)

  一、农林水利

  水库:在非跨市河流上建设的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跨县区建设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县区建设的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市域范围内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除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非新建公共电源风电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按照规定由国家和省核准之外的电网工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公路:除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普通国道项目外,普通省道、跨县区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大江大河和铁路项目外,涉及跨县区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县区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市域内跨县区航道工程及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县区航道工程及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城建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除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外,涉及跨县区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县区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天然气加气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供水、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和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实行属地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五、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3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四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四条的规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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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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