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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16    来源:马鞍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做好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是解决企业融资难题、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提升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上市(挂牌)工作,鼓励和引导更多优势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迅速做大做强,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首发上市奖励

  对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且改制成功的上市后备企业,由市财政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同级财政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和上市费用10%的补贴。

  企业在争取沪深交易所上市期间(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进入实质运作阶段)每年销售收入以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10%的环比增速增长的,由市、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企业缴纳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各自地方所得部分增量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至上市止(不超过3年)。

  二、新三板和四板挂牌奖励

  企业与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及相应服务协议,并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及获得挂牌申请受理函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和5万元。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1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3年内市财政给予每年2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

  挂牌企业首次实现股权融资,并全部投资我市的,由市、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次年企业缴纳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各自地方所得部分增量的50%给予奖励。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实现首发上市的,按沪深交易所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三、企业通过重组、借壳等方式实现上市奖励

  本地企业到异地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除享受相关上市政策外,由市、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企业缴纳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各自地方所得部分增量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四、外地企业迁来我市上市奖励

  外地企业迁至我市上市成功后,除享受相关上市政策外,市财政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企业上市(挂牌)成本补贴

  积极兑现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对企业因上市(挂牌)而增加的财务成本费用,由载体单位提出奖补方案自行实施;其中,若涉及市级财政资金,由载体单位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六、企业再融资奖励

  对上市(挂牌)企业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我市的,经载体单位和市政府金融办共同确认后,由市、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次年企业缴纳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各自地方所得部分增量的50%给予奖励。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不含政府平台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并全部投入我市的中小企业,经载体单位和市政府金融办共同确认后,由市、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次年企业缴纳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各自地方所得部分增量的50%给予奖励。

  七、强化上市(挂牌)工作政策保障

  上市(挂牌)企业及后备企业在实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时,优先推荐其享受产业升级基金、天使基金及其他各类扶持资金;鼓励商业银行推出如股权质押等信贷产品对上市(挂牌)企业及后备企业进行信贷扶持;市、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把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给予担保费率优惠,年化费率不超过1.2%。

  企业首发募投项目和再融资募投项目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及办理各项报批手续。在企业历史沿革中涉及的土地、财政、税收及其他问题上,实行“一事一议”。区划调整地区企业存在权证转换问题,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以及消防验收后,实行“见证换证”,加快换证速度。对上市(挂牌)企业及后备企业引进金融专业人才的,按照马鞍山市人才政策及时兑现补助;特别优秀的,按“一人一策”原则制定有关政策。对政府招标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上市(挂牌)企业及后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八、不断充实扩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每年遴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产质量优、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入上市(挂牌)企业资源库;按照分类指导原则,对后备资源库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努力形成“上市(挂牌)一批、推荐一批、储备一批”的梯度推进格局。

  九、加强上市(挂牌)工作报备管理

  券商等中介机构受理马鞍山企业上市(挂牌)业务的,应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办报备;与未报备的中介机构合作的企业不得享受奖补政策。上市后备企业应主动向县区、开发园区上市主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并转报市政府金融办,未报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奖补政策。

  十、完善上市(挂牌)工作推进机制

  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对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行定期调度、按月通报。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对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载体单位要及时跟踪了解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培植情况和企业上市(挂牌)进展情况,每月报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要切实做好全市企业上市(挂牌)的协调、督促、服务、指导工作,推动上市(挂牌)工作顺利完成。市政府将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纳入各县区、开发园区年度目标考核范畴,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核定其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奖补。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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